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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9日,原告常某在被告北辰区某宠物店选购了一只博美宠物狗。
双方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宠物出售前需经双方现场测试,确保销售犬无病毒销售现象。活体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以当时化验结果为准,回家出现任何健康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协议签订后,该宠物店对幼犬自行进行了细小病毒、犬瘟等检查,均显示为阴性,常某自行取走幼犬。
次日,常某发现幼犬出现拉稀等症状,随即带幼犬前往宠物医院进行检查与治疗,诊断为细小病毒感染。
故常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明知出售的幼犬存在疾病仍出售,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买宠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医疗费并退还套餐费用。
审理情况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购买幼犬的三日内确诊幼犬存在犬细小病毒,结合该病毒一般潜伏时间特性,可以确认原告在购买幼犬时,幼犬已感染犬细小病毒。
被告将感染犬细小病毒的幼犬出售给原告,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的已付医疗费和检查治疗费,系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应予赔偿。
虽然被告辩称,协议条款及被告工作人员均表示,活体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不保活,是原告同意才卖出的。
但被告以格式条款方式完全免除其销售病犬的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故案涉合同免责内容无效。
同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出售幼犬时明知幼犬感染犬细小病毒而隐瞒事实。
且被告在销售时已自行进行检测,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原告主张三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原告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销售时存在胁迫行为,亦不能证明套餐内狗粮及羊奶粉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原告请求退还该部分价款不予支持。
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常某已付医疗费和检查治疗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经营者责任,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法院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经营者不存在明知而隐瞒的故意,不属于“退一赔三”的适用情形。
结合活体交易特点,明确案涉合同中完全免除经营者销售病犬的格式条款无效,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的裁判,传递了司法维护保障公平有序市场交易秩序的鲜明价值导向,对于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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