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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1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黑01行终5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因素。老城区的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系历史客观因素,某饭店已经采取了积极、充分的预防措施,且排放的气体符合相应标准,其违法行为既没有造成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某饭店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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