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无罪案例

2026-06-19 11:53:53

85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王某某在挪用公款一个月后在其个人农行账户内又存入20万元并一直保持相应数额可视为在三个月内已归还所挪用款项。

  案例索引(2009)成刑初字第223号

  基本案情

  火南办系自收自支的国有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50人,主要职责是承担成都市火车南站加工贸易开发区征地、拆迁、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商业贸易委员会任命为火南办综合处处长,负责单位财务工作。2005年9月,火南办与神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按该协议,神柱公司应给付火南办利息60万元。2006年1月24日,神柱公司用现金支付火南办利息20万元,火南办主任刁荣贵与该办副主任余红决定,将该20万元不记入单位财务账,作为单位小金库资金,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个人保管,若单位需要开支须经刁荣贵审批。被告人王某某根据单位领导的安排,将该20万元于2006年1月24日存入其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账号为381158990130055329)。至2006年2月10日,该账户上包括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存款在内的余额为345794.71元。2006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从该账户内转款31.4万元至户名为浦萍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子林晓龙购买“和睦新天地”住宅的购房款。2006年3月10日,王某某将其自有住房一套出售后,将收取的房款中的20万元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存款账户。2008年1月9日,被告人王庆根据刁荣贵的安排,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有20万元的存折和利息4000元一并交给成都市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向该中心领导说明了曾经临时运用过此款购买商品房。

  另查明,2006年3月至4月,火南办下属的南新公司副总经理宋勇林,从东杨公司陆续收取该公司退回的都江堰市虹口镇“山水邻居”项目围墙修建款23万余元,经火南办主任刁荣贵安排不记入单位财务账,作为小金库资金交由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被告人王某某将该笔款项陆续存入其个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账号为381158990130055329),之后,根据单位领导的安排,又陆续取出用于单位职工的奖金福利等开支,至2007年年初,该23万余元已全部用完。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2月10日挪用火南办小金库公款16.8万元用于购房,直到2008年1月9日才将其存有20万元的农业银行存折和利息4000元交给成都市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属实。但因不能认定王某某个人建行账户为单位的小金库专用账户,王某某在挪用公款一个月后在其个人农行账户内又存入20万元并一直保持相应数额可视为在三个月内已归还所挪用款项。加之无证据证实其挪用公款购房具有营利性质或从事非法活动,故所指控该笔挪用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8月挪用火南办小金库回收的围墙修建款20万元购买基金及转款给其子林晓龙的事实,因证据证明火南办该笔小金库资金23万余元至2007年8月已全部用于单位开支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