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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这个两年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性质是一样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中止、中断。
很多人有误解,认为这个两年,指的是判决生效后两年,其实不一定。两年时间的起算点,有讲究,得分情况。
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才是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超过了两年的执行时效,申请执行,只要对方提出异议,法院就将不予执行。
不过,首次申请执行,债权人都很积极,通常不会超期。实践中,申请执行后,很多执行案子,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了。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可以申请恢复执行。问题来了,申请恢复执行,是不是也必须在两年内提出?
来看一起恢复执行的案子。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
三年半后,A公司发现了B公司的财产线索,于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予以恢复执行。
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终本已经三年半了,A公司此时申请恢复执行,已经超期一年半了,不应执行。
其实,关于申请恢复执行有无期限限制,最高法院有明文规定。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这个文件里面。
该文件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B公司的异议理由明显是不成立的。
据此,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异议请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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