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已婚男伪装单身骗感情,女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2024-07-10 1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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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问路相识,后李先生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事实,谎称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且就职于知名企业,两人遂确认恋爱关系。

  后张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结婚,李先生以要去国外工作为由拒绝,不久后无故消失并将张女士联系方式删除。

  2020年10月,李先生出现并联系张女士,表示其希望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复合,再次申明自己是单身状态,于是二人重新交往并发生关系。

  2021年6月,李先生告知张女士自己决定出国后彻底消失。

  经过打听,张女士得知李先生的真实身份和婚姻情况,发现自己被骗,精神遭受严重打击,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并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系成年人的自由,法律虽未对恋爱关系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坦诚是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亦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被告李先生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没有将原告张女士作为一个享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认真对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张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在隐瞒已婚事实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女士交往。

  诱使张女士基于错误认识与其发生关系,给张女士造成精神伤害,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恋爱交往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还有悖家庭伦理和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异性之间真情实感恋爱交往本无可厚非,但应以遵循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前提和边界,尤其在确立恋爱关系时如实告知自己的婚姻情况是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对恋爱相对方最起码的尊重。

  在此,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应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

  珍惜感情的同时保护好自己,不要被“甜言蜜语”“糖衣炮弹”欺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维护平等、和睦、忠诚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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