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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权威答疑:跨店小额知假买假,能否每单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8批问题1)
实务中大量职业打假人分头到多家门店小额采购过期食品,单笔消费不足10元,分开起诉每家商家,要求每笔订单退还货款并赔付1000元惩罚金,裁判观点分歧巨大。针对黑龙江高院于莹提出的疑问,最高法民一庭谢勇法官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18批给出统一裁判标准。
司法实践存在三种主流分歧观点:第一种认为单笔消费金额低,未超出合理消费范围,应当支持每单1000元赔偿;第二种认为购买者以索赔为目的、违背诚信,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仅支持退还货款;第三种主张仅按价款十倍赔付,不支持保底1000元。
裁判核心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仅标签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瑕疵除外。法条明确三层计算规则,单笔消费不足10元时,十倍价款远低于1000元,依法应当适用千元保底标准,第三种观点违背法条原文。
同时结合《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十四条区分两种情形:若短时间多次向同一商家购假索赔,法院需合并总购买量,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核定赔偿;若分别向不同经营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并单独起诉,各商家违法行为相互独立,不能以其他门店已赔付为由免除自身责任,每一笔合法交易均有权单独主张赔偿,第二种观点与司法解释冲突。
最高法最终认定第一种观点符合立法与司法解释精神:食品惩罚性赔偿首要价值是严厉打击不安全食品经营,即便购买者属于知假买假,只要单次小额采购落在合理生活消费范畴,每笔交易均可单独主张1000元保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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