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危险废物”

2024-07-10 1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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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两高”2013年6月17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铭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上述司法解释将“含有铅、汞、镉、铭等重金属的物质”列入有毒物质,但危险物质不限于含有上述4种重金属的物质,而是包括含有其他与上述4种危害相当的重金属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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