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四)

2026-06-17 1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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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三十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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