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24-11-13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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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环保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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