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会因伤残等级、地区以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护理费,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40%发放,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30%发放。该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七、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九、工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参考当地的法规和政策,或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机构,以确保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