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024-07-19 1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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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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