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13条

2024-09-14 11:21:33

119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