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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今年6月,王某在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宝”店铺内购买了5台壁挂炉,共计花费14173元,商品生产日期均显示为2024年。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商品外包装和电器本身均印有国家3C认证字样,但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时发现,该商品的3C认证已于2024年2月20日被撤销。王某以产品不符合宣传描述为由,要求商家履行“退一赔四”承诺。商家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意作退款处理,但不同意“赔四”。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栖霞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自认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为不合格产品,作为商家,在明知壁挂炉不合格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一赔三,王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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