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61条

2024-09-20 13:35:54

151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一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