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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之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被保险人单独选择机动车损失险作为保障,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发动机涉水这一特定情况自动纳入保险理赔范畴。若投保人未额外选购“涉水损失附加险”,那么在暴雨等极端天气下,因发动机进水引发的车辆损坏,将不被视为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因此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各大保险公司的有关合同条文释义,对于涉水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就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其中包括,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和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之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发布(2020年9月19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4日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相关条款释义,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简而言之,2020年9月19日之后买的车损险,涉水险、自燃险、盗抢险、玻璃险、不计免赔和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险等附加险已并入车损险,不用额外购买发动机涉水险就能获得理赔。
笔者认为:
驾驶员在车辆熄火后再次启动车辆,是正常的本能反应,即使存在二次点火的行为,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便保险公司合同出现涉水二次启动的免责条款,也不能说明保险公司投保的具体经办人员关于该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发动机属于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水后二次启动所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包括发动机损失,故不应当适用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坏免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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