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4—107条

2024-09-24 1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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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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