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154条

2024-09-27 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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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的股份总数;

  (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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