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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木业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5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不同,但收款人及背书转让流程相近,票面金额共计100万元。汇票到期后,某木业公司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出现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和未予应答两种情况。某木业公司诉至法院,向前手持票人某建设公司、某门窗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裁判结果
某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完备,记载事项明确,系有效票据。某木业公司作为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且实际持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承兑人拒付的情况下,某木业公司有权向作为前手持票人的某建设公司、某门窗公司行使追索权。某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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