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4-10-31 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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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靠背”条款是款项支付主给付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约定

  民法原理认为,条件和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是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的控制性成分,影响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身而非某一项义务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可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或期限。此种观点,有违逻辑常识,有悖民法原理,也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至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不符。从一般逻辑角度,“背靠背”条款仅是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非整个合同,设定的是款项支付义务,而没有涵盖缔约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款项支付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行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条件和期限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后的第四节,名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且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条文中也明确规定“生效”“失效”,此种体例明确了条件与期限的附款性质,也彰显了条件和期限控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从通常解释的角度,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含有该条款合同的条件或期限,意味着整个合同的效力均受到“背靠背”条款的控制,付款义务人未收到合同以外第三方的款项,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支付,整个合同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解释结果不仅与当事人本来的缔约意图和意思表示相背离,也脱离了“背靠背”这一付款条件约定的本意,更造成了法律适用体系的抵牾和解释论的不协调。因此,“背靠背”条款既不是合同所附的条件,也不应认定为合同所附的期限。

  支付合同款项是“背靠背”条款的付款义务人在该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履行是完成这一主给付义务动态过程的民法描述。因此,“背靠背”条款是关于付款义务人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期限的约定。由于合同付款义务人收到合同以外第三方款项的时间不明确,导致其支付给合同对方当事人款项的时间也不明确,故“背靠背”条款的本质是款项支付这一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约定。此种解释,融洽民法原理,也契合民法典体系。

  (摘自范京川:《“背靠背”条款属性的体系化考察》,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8月15日第7版)

  二、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1.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虽然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条款的约定亦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要素的相对性。实践中,因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有些买方会主张其向卖方支付货款需以第三方向其支付货款为前提条件。但该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买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或者买方与第三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

  2.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实践中,很多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该条款的设定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守约方也不可能持续等待。

  综上所述,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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