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的规定

2024-12-02 09: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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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具备相应的投资建设能力。投资建设政府还贷公路,还应当具备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款的能力。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不予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

  国内外经济组织获准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投资经营协议。投资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六个月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还贷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或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二)收费标准、期限测算方案;

  (三)法人登记证明,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文件。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核,并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期限、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全省或者特定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其收费期限、标准可以采取综合测算的方式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接收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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