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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周付坤于2019年5月14日的仲裁庭审中,要求解除与佳帆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因佳帆公司已为周付坤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佳帆公司向周付坤赔偿,其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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