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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帮他人保管物品的情况很常见,无偿保管行为也普遍存在,如代管宠物、暂存钥匙等。保管人应对保管物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果保管物损毁或丢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吗?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小明和小白相约在某体育场打球。小明上场打球时将价值8000元的某品牌手机交由下场休息的小白保管,小白也同意保管。后小白去卫生间,将手机遗忘在公共座椅上,导致手机丢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明遂起诉要求小白全额赔偿。小白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关于保管物遗失后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他人委托保管物品,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不管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只不过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或者灭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重大过失,按照通常的解释,如果保管人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做到,即可认定构成重大过失,保管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与小白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小明将手机交给小白保管,小白明知在公共场所放置手机无人看管可能会导致手机丢失,却放任该情形发生,未能妥善保管保管物,造成小明手机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小白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手机当时市场价值,判决被告小白赔偿小明损失。上述案例涉及的民法典知识点是保管合同。那么什么是保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一)妥善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三)通知义务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需要注意的是,无偿保管虽无报酬,但保管人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疏忽导致财物损失,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建议明确与保管人约定责任或选择有偿保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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