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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如何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的问题,今天的案例是一种解决方法,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份额。
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调查该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享有的份额即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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