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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单位全程未缴纳社保,单纯仅以未缴社保为由,无法主张2N赔偿金,仅能主张N倍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要求单位补缴十年社保。2N双倍赔偿金的法定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不属于该情形。
实操分两类情形区分:第一,劳动者书面以“单位十年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离职,单位需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N=10),同时劳动者可向社保征收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十年养老、医疗等全部社保,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滞纳金,个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即便双方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不免除单位补缴与补偿责任。
第二,只有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劳动者(违法解除),同时存在十年未缴社保的双重事实,才可同时主张两项权益:一是违法解除的2N赔偿金;二是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社保。仅单位不缴社保、未主动辞退员工,无权直接索要2N。
维权流程:先留存十年劳动关系证据(工资流水、考勤、工作记录);书面邮寄被迫解除通知,载明未缴社保事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10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同步向人社局、税务部门申请社保补缴;若单位存在无理由辞退行为,仲裁时追加2N赔偿金诉求。
对应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2N赔偿金),单纯欠缴社保不触发本条。
4.《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放弃社保的书面约定无效,劳动者据此离职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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