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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大多数都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并经过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的,人民检察院也有能力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因此,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方法,可以是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
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举证之后仍然不能排除有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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