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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新《公司法》确定了等比例减资原则及例外情形,即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东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减资要求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法律提示: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减资方案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清点各类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为向股东分配或减免出资以及债权人行使相应权利做准备。如果需要定向减资,如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决议通过。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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