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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某与张某某曾系恋人关系。2024年3月,张某某以工地急需资金及其征信不好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为由,要求程某以个人名义替其办理贷款。2024年3月14日,程某自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成相关贷款手续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程某放贷13.87万元,按约程某每月应偿还数额为4568.26元。程某于收到上述款项同日将其中的12.37万元转至张某某账户,张某某承诺偿还上述贷款每月应还数额。
后张某某分别于2024年6月14日、7月14日两笔共9250元支付至程某账户。2024年8月14日,张某某母亲代张某某偿还程某3000元。2024年10月29日,张某某经程某催要,偿还程某500元。此后张某某未再偿还案涉借款,程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24年7月份左右,程某、张某某结束恋爱关系,在此之前双方存在多笔转账往来。
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贷款的当时虽系恋爱关系,但一方因另一方存在征信问题而代为办理贷款并转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案涉借款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案涉借款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方实际使用了贷款资金,且没有证据证明款项为赠与,应当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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