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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000的男子卖房借贷给女友转账141万,部分备注“自愿赠与”,法院认定属婚约彩礼性质判决返还118万》。
其主要核心观点认为:婚恋往来款项性质需结合给付目的、金额、给付人经济能力、资金用途、双方沟通记录判定。本案中,转账均发生在双方筹备结婚事宜的关键阶段,具备鲜明的婚约财产属性。“自愿赠与,无需返还”的备注与刘强的收入水平、巨额借贷事实相悖,是刘强为推进婚约、满足对方要求的被动表述,并非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表示。
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王芳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刘强索要财物,这让刘强形成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赠与承诺。综合相关证据,法院判令王芳返还刘强118万余元。
《恋爱期间转款,即便存在赠与方承诺不用归还的情形下,分手后受赠方是否应返还所有钱款或部分钱款?》
恋爱期间转款,即便存在赠与方承诺不用归还的情形下,分手后受赠方是否应返还所有钱款或部分钱款?
在恋爱期间存在大额转账即便存在承诺不予归还的情形也并不是当然不予归还。总结法院判决应归还的主要思路为:
1.转账已超出转账方自身的经济水平,甚至是贷款或借钱转账,已超出正常情谊交往范畴,这是判断是否为“大额”转账的基础。
2.大额转账通常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若目的未实现,应予以退还,只是退还金额有争议。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即便承诺自愿赠与,亦不符合公序良俗。
男女之间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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