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收钱“办名校”未果而出具欠条,受害人能否据此讨回钱款本

2025-07-04 14: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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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23年9月是李某的儿子“小升初”关键期,但其学习成绩一般,想要进入名校上初中有一定困难。李某经多方打探后结识了赵某。赵某称自己“有门路”,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李某的儿子办理成都市某名校的入学手续,但需要李某支付一笔“打点费”。李某便与赵某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合同关系,由李某在2022年9月、2023年5月先后两次向赵某支付“委托服务费”共计43万元,由赵某办理名校入学手续。

  然而,赵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项后,始终未办理好承诺的事项。随着开学日期的临近,李某联系赵某,要求其退还收取的钱款。

  两人经过协商,赵某向李某写下欠条,载明其将在2025年1月底前将43万元悉数还给李某。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赵某一直找借口拒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43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李某将孩子入学的问题委托给赵某办理,并支付了相应钱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之间通过这种“非正常渠道”委托办理孩子入学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孩子公平入学的机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视为无效。但双方已就此事签订了欠条,且赵某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愿表示,故赵某应按照欠条约定将43万元于2025年1月底前退还李某。现赵某未按照欠条约定进行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李某4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家长们各出“奇招”,“花钱买学籍”“花钱入名校”等不良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更破坏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父母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引导孩子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学习成绩,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入学手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走捷径”,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还可能导致“学财两空”,耽误子女正常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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