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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目前的姓氏变更规范来看,婚姻关系并不能作为姓氏变更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司法实践中,在父姓与母姓之外选取第三姓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中: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
当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时,父母一方的诉讼标的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变更登记子女姓氏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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