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是具体情况分析:
合法辞退有补偿
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5年,月工资为5000元,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而辞退,需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5000×5=25000元。若未提前30日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总共支付6个月工资,共30000元。
违法辞退有赔偿
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若劳动者工作3年,月工资4000元,单位未经过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直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为4000×3×2=24000元。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