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1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佳,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同心园保洁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玲,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玲,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邵某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同心园保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同心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某英申请再审称,(一)同心园中心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我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二)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依据。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同心园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邵某英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心园中心在邵某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邵某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心园中心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邵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某英的再审申请。
劳动关系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具体如下 :
-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若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则需支付经济补偿。
- 非过错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行、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经营困难、转产等原因需要裁员,且满足法定程序的,应当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 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此类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等内容,如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