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2025-08-04 11:15:09

97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2020年11月底,李某欲在该市某村七组购买一处房产,遂与许某达成房产买卖初步意向。李某基于对许某所述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的信任,向许某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3.3万元。后李某多次与许某沟通房屋过户及交易细节。李某经调查发现,该房产实际为许某配偶付某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许某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亦未取得配偶付某的合法授权或共有权人同意,导致交易无法履行。李某认为上述行为均属许某违约,多次要求许某退还定金,但许某始终推诿拒绝。2025年5月19日,李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许某返还3.3万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将农村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所涉的定金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许某返还3.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返还原告李某3.3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