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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解读:
1.“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类似于合同纠纷中的逾期可得利益损失,是本次司法解释的重大突破。
2.“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类似于合同纠纷中双方按照过错承担责任,同样是本次司法解释的重大突破。
3.以上重大突破,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工资收入,另一方面避免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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