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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1.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有观点认为在仲裁阶段可以提出仲裁时效,在诉讼中可以提出诉讼时效。该观点与法律精神不符,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的,在后续的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都不得提出时效抗辩。
2.律师对仲裁时效一定要敏感,只要看到时间就想到仲裁时效,必须形成条件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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