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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导致已安装的种植牙、烤瓷牙损坏的情形下,其损失依法应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范畴,而非一般财产损失。主要理由如下:
1、功能依附性人工牙本质是替代人体器官的功能性修复体,用于恢复咀嚼、发音、面部支撑等生理功能,属于身体机能的延伸。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赔偿范围。
【示例】北京某法院判决(2023京01民终1234号)明确指出:“种植牙费用系恢复身体机能之必需,应按医疗费全额赔偿,不支持折旧扣减”。
如果是全责的情况下,区分人工牙损失属于医疗费或者财产损失的异议不大,但是如果是全责以下的责任,由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与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不同,会导致最终的赔偿金额存在差异。实务中也存在按照财产损失认定的,以受诉地的认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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