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2025-09-05 09: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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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的姻亲关系;二是拟制的血亲关系。

  在一般的姻亲关系下,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只是有了一种父母子女的称谓而已,他们之间并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然不受影响,即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调整。

  在形成了拟制血亲的情况下,继子女与其生父或者生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从这个角度上看,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的权利,也负有双重的义务。即这种类型的继子女既对其生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也对抚养教育其的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义务;既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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