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却不履行义务,能要求退还吗?

2025-09-09 1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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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在日常交易往来中被广泛运用,收受定金一方悔约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能要求退还定金吗?

  2024年12月,胡某与张某通过微信达成板材制定协议。胡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0元定金,双方约定完成后支付尾款。2025年1月,胡某通知张某可以送货安装,但张某一直拖延,经胡某多次催促,张某依旧未能履约。胡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定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案中,胡某与张某约定购买板材的总价款为3800元,即购买板材的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该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为760元,胡某支付给张某的定金为1500元,超出部分740元应认定为预付货款,不应认定为定金,该740元因合同未履行张某应予返还。

  关于胡某请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张某未在与胡某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将板材送至胡某指定的地点,在胡某多次催促的情况下,张某虽多次作出履行承诺但实际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系合同的违约方。本案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故对胡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金额,根据前述应为152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双倍返还原告胡某定金1520元;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胡某合同价款740元。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一旦定金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时,均应当承担相应违约后果。

  收受方收取定金前务必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一旦收取,应严格按约履行。否则,不仅生意做不成,还需加倍赔偿。

  给付方支付定金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明确约定合同主要条款(标的、价格、履行期限、定金性质及数额),并保留支付凭证(备注“定金”)及催告证据(如微信记录、书面函件)。若对方违约,可依法主张双倍定金罚则及预付款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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