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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害,又可称为举证妨碍,从广义上理解,为他人阻碍证明人证明的意思;从狭义上理解,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
证明妨害规则是一般证明责任的补充,是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平的原则,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举证责任的减轻,从而避免机械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作出裁判带来的不公平。
域外关于证明妨害的后果有着不同的做法,我国采取的是推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若一方提交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可以视为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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