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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结案证明的开具流程如下:
确认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需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财产等),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提交结案申请
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说明案件已执行完毕,请求法院出具结案证明。申请书需注明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执行情况等。
法院审核与制作证明
法院执行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审核执行情况,确认无误后制作《结案通知书》或《执行完毕证明》。该证明会注明案件执行结果、履行情况等信息。
领取证明
当事人可前往法院执行局领取结案证明,或通过法院指定的线上渠道下载电子证明。
注意事项:
若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通常无需结案证明,履行完毕后案件自然终结。
部分法院可能要求提供履行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作为开具证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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