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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被否认法人人格的法律风险。法人被否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股权变更时的风险。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于原股东持股期间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然负有证明当时财产独立的责任,否则将会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的独立性,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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