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签合同工伤不认?3步取证让他输到底!

2025-10-14 1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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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用工场景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常常成为企业逃避工伤责任的“挡箭牌”,不少劳动者因缺乏证据意识,在工伤维权路上举步维艰。但法律的天平从不会向违法者倾斜,只要掌握科学的取证方法,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让企业在工伤责任纠纷中一败涂地。本文将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事实固定、法律责任追溯三个维度,拆解3步硬核取证策略,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为工伤职工筑牢维权盾牌。

  一、第一步:锁定事实劳动关系,撕开企业“无合同”伪装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以下证据链可形成完整闭环:

  (1)工资支付凭证:最直接的金钱纽带

  银行流水/工资条:重点标注支付主体(企业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周期(是否按月固定发放)、备注信息(若有“工资”“薪酬”等字样可直接佐证)。例如,在“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案”中,张某虽无劳动合同,但每月15日收到的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流水,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现金签收记录:若企业以现金发薪,需保存有企业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工资签收单,同时可辅助同事证言,证明现金发放的主体是该企业。

  (2)工作痕迹:还原劳动过程的“时间胶囊”

  工作文件:包含企业抬头的考勤表、排班表、任务单、报销单等,尤其是带有劳动者签名和企业审核痕迹的文件。比如,程序员小李因工伤维权,其参与项目的代码提交记录(带有公司项目库标识)、加班申请单(部门领导审批),都成为了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

  工作沟通记录:微信、企业微信、邮件中与上级或HR关于工作内容、考勤、薪酬的对话记录,需注意保留原始载体(手机、电脑),避免仅提供截图(若对方否认,截图证明力较弱)。

  (3)第三方佐证:让证言与物证形成合力

  同事证言:寻找2名以上在职或离职同事,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内容、企业管理模式等,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方便劳动部门核实)。

  工作场所证据:工牌、门禁卡、工作服(带有企业logo)、工作现场照片/视频(拍摄时需包含企业名称、工作设备、劳动者操作场景)。如外卖员王某在送餐途中受伤,其工作服上的平台logo、配送箱上的企业标识,结合配送订单记录,成功认定了劳动关系。

  二、第二步:固定工伤事实,让伤害与工作建立因果联系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需围绕这三个要素全面取证:

  (1)工伤发生时的直接证据

  事故现场证据: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多角度呈现事故环境、受伤部位、设备状况)、视频(录制时说明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若有目击证人,立即留存其联系方式和证言,条件允许可现场录制证言视频。

  报警/急救记录:若事故涉及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报警回执单、警方询问笔录是重要证据;急救病历、诊断证明需明确受伤时间、受伤原因(如“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砸伤”),避免模糊表述(如“意外受伤”)。

  (2)医疗过程的完整证据链

  诊疗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需确保所有资料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情描述一致。同时,保存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后续索赔需核算总额)。

  康复记录:若涉及工伤康复,康复机构的评估报告、康复计划执行记录,可用于证明工伤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

  (3)企业态度的反向印证

  若企业在工伤后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安排人员探望,可保存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行为可侧面证明企业对工伤事实的认可,即便后期否认,也可作为反驳证据。

  三、第三步:追溯法律责任,让企业为“违法用工”付出代价

  当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被确认后,企业不仅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需为“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重责任让其无可逃避:

  (1)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第一步、第二步收集的所有证据。若企业否认劳动关系,人社局会先行调查劳动关系(如向企业发送举证通知),此时劳动者需配合提供证据,推动程序进展。

  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取证要点:计算未签合同的时长(从入职第2个月到第12个月),结合工资标准,核算双倍工资差额总额。工资标准以银行流水、工资条等实际收入凭证为准。

  (3)劳动仲裁与诉讼的策略性操作

  劳动仲裁: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双倍工资差额”一并申请仲裁,形成连环诉求,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仲裁时,需清晰陈述事实,条理化呈现证据(可制作证据目录,标注证据名称、证明目的、页码)。

  诉讼阶段:若企业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劳动者需在庭审中强化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请同事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取企业的考勤记录或工资发放记录(若企业故意隐瞒)。

  以“赵某诉某制造企业工伤赔偿案”为例,赵某入职3个月未签合同,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受伤。他通过保存的工作邮件(安排生产任务)、同事证言、工伤现场视频,先确认了劳动关系,继而认定工伤,最终仲裁裁决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万元,企业不服起诉后,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

  四、避坑指南:这些错误取证方式会让维权功亏一篑

  误区1:仅依赖口头约定:“老板口头承诺会负责”无法作为证据,必须落实到书面或可验证的载体上。

  误区2:篡改或伪造证据:如伪造考勤记录、虚报伤情,一旦被查实,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因“虚假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3:错过维权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入职满1年的次日起算),超时将丧失胜诉权。

  在法治社会,“未签合同”绝不是企业逃避工伤责任的“免罪金牌”。劳动者只要秉持“证据先行”的原则,按上述3步系统取证,就能在法律框架内捍卫自身权益,让违法企业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输到底”。维权过程中,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或专业工伤律师的帮助,借助专业力量更高效地推进程序,最终拿到应得的赔偿,让工伤不再成为人生的“无底洞”。

以下是与“企业未签合同工伤不认”相关的核心法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整理: 一、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工伤认定及赔偿相关法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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