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要点

2025-11-24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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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时间认定:含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时间、用人单位规定时间、完成临时/特定工作任务时间、加班时间。

  2.工作场所认定:含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区域、特定工作涉及的单位外相关区域、往返多个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

  3.工作原因认定:需与履职存在因果关系,含本职工作受伤、完成单位指派工作受伤、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受伤、工作期间合理场所内解决基本生理需要受伤(非个人原因)。

  4.医疗侵权相关: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相关救治及赔偿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不予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6.“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无相关确认且无法证明的,不予认定工伤。

  7.上下班途中界定: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亲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或途中从事日常必需活动且符合合理时间和路线;不含个人私事/休假往返时间和路线。

  8.死亡时间依据:优先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为准,无则以公安死亡证明为准,有相反证据的从其证据。

  9.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认定(简单通讯沟通除外);符合单位工作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的居家工作突发疾病,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0.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申请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存疑难以确认的,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特定发包转包、挂靠情形下,无劳动关系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1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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