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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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概念
罪名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
罪名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罪名认定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2022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临说明: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其他罪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寻衅滋事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斗殴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赌博罪 高空抛物罪 暴力袭警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冒名顶替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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