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职权

2024-07-10 17: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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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六)起草投资方案;(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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