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陈某购买重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影响购房者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需通知购房者。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交纳了全部购房款。
2020年9月16日陈某接房时发现所购房屋未按原有规划建设直达车库的电梯,遂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此事。
行政主管部门答复该楼栋规划有电梯直达负一楼车库,开发商实际未建设。
陈某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致使其出行不便和房屋价值贬损,遂于2023年1月16日诉至綦江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綦江法院依据陈某申请对电梯修建至负一层车库的工程造价开展司法鉴定。
经鉴定陈某所在单元将电梯修建至车库所需工程造价为332362.99元,鉴于该单元共有业主14户,均摊该金额为每户23740.14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置业公司未按照规划将电梯修建至负一楼车库,给陈某造成出行不便和房屋价值的贬损存在客观性。
且该公司亦未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将这一变更事项告知含陈某在内的购房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重庆某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案涉楼栋未修建直达车库的电梯降低了建筑成本,亦变相增加了陈某等购房者的购房成本。
因此,经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均摊到每户的建筑成本,应作为重庆某置业公司违约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
綦江法院遂作出判决:重庆某置业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740.14元并支付鉴定费用。
宣判后,重庆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处于强势的一方,其往往会以“设计变更”“合同未明确约定”等理由,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意图节约开发成本的同时规避自身的违约责任。
对这一行为,不仅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还要结合变更规划设计内容是否在客观上对商品房使用环境、使用功能、价值造成实质的影响,以及是否按约定告知购房者等因素综合认定给予否定评价。
对于房屋本身因为规划设计变更造成的价值减损往往不能准确评估鉴定。
本案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行为在客观上降低的建筑成本获取利益进行鉴定,并将该利益认定为购房人损失进行赔偿,从而实现利益保护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