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秦某诉重庆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4-07-27 1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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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秦某购买重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后因出现房屋渗漏、屋顶女儿墙爆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8年10月,秦某在綦江建委质监站工作人员组织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后,拒绝该置业公司进场进行整改,案涉房屋由此空置至本案诉前。

  2018年11月秦某诉至本院,经终审判决确定由该置业公司对该房屋质量瑕疵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定标准。

  2022年8月,秦某以重庆某置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6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房屋未居住的经济损失67712.20元等。

  审理中,秦某申请对案涉房屋前述期间的租金损失进行评估。

  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房屋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为67805元。

  裁判结果

  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秦某2016年1月1日接房后反映房屋质量问题至2018年10月22日召开协调会议时相隔近三年。

  秦某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不同意重庆某置业公司整改的情形下,亦未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房屋瑕疵后向被告主张修复费用。

  致使案涉房屋长期空置扩大损失,原告并未尽到守约方的止损义务。

  被告在生效判决确定应当对案涉房屋进行整改的前提下虽一直表示愿意整改,并已开展了部分整改工作,但并未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司法权威,理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

  綦江法院审理后遂判决: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秦某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房屋未居住的经济损失38640.40元,并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守约方固然可根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守约方并不能坐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继续扩大,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本案中,秦某在重庆某置业公司未能对案涉房屋瑕疵进行整改时,完全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对此产生的费用可向该置业公司主张。

  而秦某放任了损失的扩大,故其诉讼请求仅予部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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