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丁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4-07-27 11:17:35

89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

  2005年,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綦江区古南街道开发了某小区。

  丁某于2005年11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内部优惠确认书》,约定先由丁某交纳确认金30000元,认购该小区房屋一套,约定另定日期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丁某于2006年12月10日和2006年12月25日交纳了购房款78973元及大修基金、税费等共计19936元,全部购房款已付清。

  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向丁某交付了案涉房屋,由丁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

  但双方一直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也一直未给丁某办理房屋登记证书,丁某遂起诉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丁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签订《内部优惠确认书》,约定丁某订购案涉房屋并约定在此之后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

  之后,丁某于2006年向被告公司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且被告公司亦于2007年将案涉房屋交付丁某使用至今。

  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均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

  并且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足以表明被告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处分权,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

  现被告公司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过户条件成就。

  遂判决: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丁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当今房地产市场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往往通过订购给予现金优惠或者给予相应折扣的方式吸引购房人,遂与购房人签订诸如内部优惠确认书、订购书等预购协议。

  由于一些小区开发较早或因其他历史原因,导致买卖双方一直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种情况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人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且对方予以接受的,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

  双方应当谨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现状应得到保护。

  法院灵活运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圆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