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是否可视为一人公司?

2024-07-27 1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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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任某与郑某系夫妻,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解某分别于2023年6月、8月为A公司提供劳务,负责为A公司瑜伽课程、啤酒节活动等提供直播服务。经解某与任某核对,确认A公司尚有39000元劳务费未结清,经解某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解某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费39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A公司作为“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股东任某、郑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某与郑某共同辩称,A公司的股东虽由其夫妻二人担任,也不应直接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二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容,夫妻双方将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受公司法约束,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并不因股东的夫妻身份而受到影响。从原告解某申请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看出,A公司与股东任某、郑某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但在摘要中均载明为差旅费、工资奖金等合理事由,仅凭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除郑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外,解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A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主体构成且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对于原告解某要求被告任某、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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