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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考勤记录显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甚至经常达到十几个小时以上,但用人单位却以“未安排加班”“未走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或者说劳动者在下班后自行滞留单位,处理个人事务或无具体工作任务,即便打卡时间超过8小时,所以不构成加班。最后仲裁的时候作为劳动者反而输了,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多地司法实践,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也就是说,虽然你打卡了,但你还需要,要么证明你当时确实在加班工作,要么证明该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
实际操作中,第一种举证责任很大,基本很难实现,所以我们想要拿到加班费,主要还是关注在第二种情形。
基于此,想要主张加班费,就要格外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领导要求加班的聊天记录、邮件、任务系统截图、工作成果提交时间等,这些材料可在仲裁中证明是公司要求你加班,且可以作为加班事实的佐证,帮你最终拿到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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